学习《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感——叶煜婕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2017年12月颁布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认真学习之后和大家分享一下改革之后文件里出现的新变化,也希望台下的老师们能依照新法开展工作。
首先变化一现在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这个平台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通过这个平台只要拥有身份证号码的中国公民,从小学阶段乃至终身教育情况都能通过这个平台查询到本人的就读经历和学历情况,所以此平台意义重大。使用此平台一定要有一个全国学籍号,今天正好让我来解释一下此号码的由来和构成,此号码由大写G加本人身份证号码构成。由于本校学生成分大都由外地学生构成,所以每学年都有转学情况,一般学生家长都会询问全国学籍号的问题,班主任就可以这样回答。全国学籍号由国家教育部门下发,采取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变化二转学手续上的变化,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平台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持该表到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在平台中完成网上电子学籍转学。转学时间在每个学期的期末前两周和开学后开学后两周开放平台。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以及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予转入。所以通知有转学意向的家长于规定时间办理。
重申一下,如有学生须要因病休学的,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并持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周意后,予以休学。
变化三新增学籍中断的条款,办法里规定由以下3种情况可以中断学籍第一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到校上课的,第二学生一学期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未办理休学手续的,第三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2个月的,经学校督促仍不能到校就读的学生。
变化四新增申请退学的条款,办法里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及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终止学生学籍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第一学生出国出境就读或定居,第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到校学习(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第三境外学生。
变化五新增自动退学条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终止学籍,学校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中断或休学期满等原因连续3年以上未在校就读且年龄已超过18周岁,第二学生死亡。
以上就是和义务制教育初中有关办法修改后的学籍管理制度。如有疑问欢迎大家到我这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