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苑中学第二版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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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苑中学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修订稿)

作者(来源):人事室    发布时间:2010-05-24

 

 

   为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增强全体教职工依法治教、服务育人的意识,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依照教育局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我校校务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现修订《上海市龙苑中学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具体内容如下:

1、对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校务公开的制度规定的;所制定的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可操作性不强的;审定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校务公开中的问题不力的;对校务公开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的;不能认真做好督导考核工作的等情况,追究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及组长的责任。

2、对校务公开日常检查监督不力的;年终考核走过场的,效果不好的,追究校务公开检查考核小组组长的责任。

3、对涉及公开制度的各处、室不能积极参与校务公开的,追究各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4、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清责任,区别对待;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5、责任追究的方式: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6、对校务公开工作不积极配合,并违反《龙苑中学“三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按《龙苑中学“三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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