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苑中学第二版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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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苑中学骨干教师评选考核奖励条例

作者(来源):人事室    发布时间:2010-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素质教育,关键在教师。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关键在于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是整个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

第二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完善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管理机制,创设有利于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为了更好的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打造一支可持续发展的骨干教师队伍;为了更好的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实现学校的内涵发展和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徐汇区十一。五教育工作规划》和《徐汇区教育局教师专业化发展达标校》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命名的骨干教师直接确认为校级骨干教师(不占校内评比名额),接受学校考核。校级骨干教师的评选人数,由学校按实际情况确定,如无具备条件的合适人选,应予空缺。

第四条   评选命名表彰骨干教师应坚持以考核业绩为主,采取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进行。骨干教师评选不搞终身制,每两年重新评选命名一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奖项评审,学校每年对获奖者进行校级骨干教师的认定。

第五条  本条例中的学校骨干教师包含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如市区级名师、学科带头人、局中青年骨干教师、区级骏马奖、育人奖、耕耘奖等评审的区级获奖教师)和校级骨干教师(如校级评审的“教坛新秀”、“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教师)。

第六条  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评审认定,校级骨干教师评选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按程序评审公布认定。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学校骨干教师(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基本要求

1.热爱教师工作,遵纪守法,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勤奋,无违纪行为,无教学事故,自觉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掌握较为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并掌握新课程标准要求,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课堂教学业务能力较强,承担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或在校级及以上评优课中获奖。

3.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能胜任新时期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开展班级日常管理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4.学科教学成效突出,所任教班级的学生满意度高,在同学科教师中有较高的认可度;或所辅导的特长生、辅导的竞赛获校级以上奖励;

5.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具备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教育教学论文、教案设计、课件等教科研成果在校级以上获奖或发表。

6.能积极主动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的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并取得成效。

7.对教育教学有特色、有特殊贡献的教师,通过校任职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可以破格申报命名为校级骨干教师。

第八条  申报教坛新秀具体条件

1.师德优良,爱岗敬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下或年龄30周岁以下,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

2.认真好学,刻苦钻研教学业务,较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在同龄层次中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效显著,个人成长进步明显。

3.在校内有一定的知名度,积极参与校内教学实践研究活动,教学有效程度高。

第九条  申报教学能手具体条件

1.师德优良,爱岗敬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年龄50周岁以下,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

2.具有现代教育理念,驾驭课堂教学能力强,在教研组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校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3.教育管理能力强,积极参与校内教学实践研究活动,教学有效程度高。

4.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有较高的教育理论修养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工作以来在学科评课选优、基本功奖赛中获区级以上奖;或在任命期内至少有2份教科研成果在市区级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区级等第奖。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骨干教师申报

1.本着自愿的原则,首先由本人对照学校骨干教师评选的基本条件,填写《上海市龙苑中学骨干教师申报表》。

2.申报时要提供反映本人教育教学成绩、教科研成果和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如市区级名师、学科带头人、局中青年骨干教师、区级骏马奖、育人奖、耕耘奖等评审的区级获奖教师)按上级文件申报。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评审

1.学校任职考评领导小组依据骨干教师评选的基本条件,逐项审核申报表中的内容,结合申报人的师德表现、工作表现、教学业绩和教科研水平,进行综合评审。

2.群众评价是评审小组认定校级骨干教师的重要依据之一。

3、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如市区级名师、学科带头人、局中青年骨干教师、区级骏马奖、育人奖、耕耘奖等评审的区级获奖教师)评审结束后,相关人选由学校任职考核领导小组直接认定为校级骨干教师。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命名

1.学校任职考评领导小组依据校级骨干教师申报条件、职责、本人业绩、群众评价择优评选,确认校级骨干教师名单。

2.由校长签发聘任学校骨干教师证书。学校与骨干教师签订相关协议或承诺书,双方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章   基本义务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在受聘期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职责。

2.坚持教学第一线,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所任教学科教学质量高,所任教班级学生满意度高,在同学科教师中认可度高,成为学校教师“六认真”工作的表率。

3.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开展班级日常管理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努力钻研班主任工作业务,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所任班级的班风正、学风好、有特色。

4.日常课堂教学能随时接受推门开放,每学年至少承担两次教研组内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或学术讲座,每学年承担一次由学校组织的骨干教师示范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

5.主动承担并有效完成教育教学研究。任期内要积极参加教育科学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年至少有1份教科研成果在区级(含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或者校级层面交流发言。

6.充分发挥在培养、提高其他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的作用,积极承担学校指派的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任务,被培养的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有明显提高。

7.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要做好对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

1.学校制定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骨干教师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骨干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每年集中述职考核一次。

2.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校级骨干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学校积极支持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他们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

3.骨干教师的考核由学校骨干教师考核小组统一组织,聘任期间每学年年终考核一次。由骨干教师自评、相关部门评分、考核小组评分、校任职考评领导小组审定等环节构成,最终确定考核等次。

4.骨干教师考核内容及考核部门:党支部负责考核师德表现,教务处负责考核教学工作成效和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教科室负责考核业务学习和教科研成果,德育处负责考核教育管理工作。

5.考核内容由定性和定量两部分组成。考核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档。优秀人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骨干教师总人数的30%

年度考核优秀必须具备的条件:每学期教学成绩名列同层次学科前二名,且每学年在区级(含区级)以上教学基本功竞赛、评课选优竞赛中有获奖或不少于两份教科研成果发表获奖。

年度考核合格必须具备的条件:所教学科成绩每学期在同层次班级排列中处于中上水平,且在区级(含区级)以上教学基本功竞赛中有获奖或不少于一份教科研成果发表获奖。成绩低于中上水平的,原则上从下学年开始停发骨干教师奖励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学校年度任职考核或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违反学校“三风建设”责任书所列事项,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骨干教师在聘任期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教育教学实效差;没有教科研成果;学生或家长不满意或满意度低的;无故不服从学校工作统一调配的。

6.骨干教师学年考核过程中因病、因事等原因请假三个月及以上者不予考核,不享受请假期间的骨干教师奖励津贴。

第六章  奖励待遇

第十五条  为了激励骨干教师向更高、更远的目标努力,学校予以骨干教师一定的奖励待遇。

1.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安排骨干教师参加外出学习培训或参观考察活动,优先推荐参加更高层次的骨干教师评选活动,优先推荐评先晋级。

2.骨干教师除享受学校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外,还享受骨干教师奖励津贴(以10个月计)。

3.骨干教师聘期内每月享受奖励津贴。津贴标准如下:

市学科(学术)带头人  300          区学科(学术)带头人  200

局中青年骨干教师      100          校级教学能手、教坛新秀 50

   (说明:若区级已有奖金或津贴发放的,学校不再重复发放。)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立即取消骨干教师荣誉称号并停发骨干教师奖励津贴:

1.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影响学校声誉;

2.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3.学校认可的其他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评选中涉及到工作表现、教学业绩、教科研成果、班级管理等情况的时段以近两年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尽事宜由校行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裁定。本条例在执行过程接受学校党支部、工会和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校务会议集体研究,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由教代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属校长室,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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