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参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订本方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进行干部推荐工作,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人才选拔到中层干部的队伍中来,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干部保证。
二、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
1、知法立德要带头。能够自觉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以法治校的原则,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有高尚的师德和良好的人格人品。
2、团结群众要带头。能够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有较好的相融性,对教职工能做到多一份尊重、多一份宽容、多一份理解、多一份信任。
3、完成任务要带头。能够对教育事业一心一意,对管理工作一身是劲,对自身工作一丝不苟,出色地完成自己承担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4、刻苦奉献要带头。能够做到廉洁奉公,不计较个人利益和报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与时俱进、奋发有为,有坚韧不拔的精神。
5、提高业务要带头。能够努力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出色的教育教学能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写作能力和较好信息技术素养,有一定的从事教科研的能力和开展特色教育活动的能力。
三、选拔任用的资格
1、年龄:一般男48周岁、女45周岁以下。
2、学历:大学学历以上。
3、经历:有 4-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有班主任经历,有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经历或相关经历。
4、担任大队辅导员年龄控制在28岁以下,大学学历以上,有教育教学经历。
5、身心健康。
四、推荐工作
民主推荐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开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提供推荐名单。
2、全体教职工进行推荐。
3、统计、分析推荐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对考察对象的访谈。访谈不少于15人,被访谈人员的构成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确定推荐人选。
6、校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此项工作由党支部负责,支委会和校务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和推荐人选。
五、任职
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工作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六、免职和辞职
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自身的表现不再适合担任职务,或者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免去或辞去其职务。由党支部书记,和校长酝酿讨论后,召开党支委校务会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按免职辞职程序作出处理。
操作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免职辞职处理的内容执行。
七、说明
1、中层干部助理、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拔原则上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2、中层干部主要是指工会主席、教导、教务、政教处主任和副主任、人事干部、校办公室主任、总务主任和副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