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教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教职工在各项工作中敢于竞争、冒尖,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学校各项工作有较大的发展。根据学校有关分配制度文件精神,学校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专项奖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考核结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表现,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鼓励先进。
第三条 本条例的奖励对象是指在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优秀成绩的教职员工,设立评优考核奖、管理考核奖、教育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职称学历发展奖、学校社区服务奖、课程改革创新奖等七大奖项。
第四条 根据责酬相配、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实施奖励。
第五条 学校依据奖教金条例进行相关奖励时,按程序操作,最后提请校务会议(党支部纪检委员列席)、或提请学校考核、评优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 发生条例中未纳入项目内容需要奖励的,由校长提议,并提交校务会(党支部纪检委员列席)讨论决定发放相关奖励。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学校奖教金按各奖项分别设立等第奖。奖励金额按奖项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获奖人员在获得奖金的同时,等第奖奖项将获得相关证书。
第九条 奖教金均由学校有关组织机构负责考核,经校务会审核认定后给予奖励。
第十条 按照不重复给奖的原则,在本条例的实施中,凡涉及市、区级奖项的,如已经由市、区有关部门发放了奖励费用的,本校不再发放。若市、区的奖励金额低于学校规定的奖励金额,则由学校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 同一系列竞赛(校、区、市)计最高奖,同类多项获奖取最高奖后其它奖项以10%累计。
第十二条 教职工个人及时做好奖项申报工作,经审核后奖励金下月开始发放。
第三章 奖励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优考核奖
1、评为全国级个人荣誉称号2000元;评为市级个人荣誉称号 1500元;评为区级个人荣誉称号 1000元;评为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师德标兵、教学能手) 500元。
2、评为市文明组室或先进集体,人均150元;评为区文明组室或先进集体,人均100元;评为校文明组室或先进集体,人均50元。
3、年度考核局优秀奖励金额500元;年度考核校优秀奖励金额200元;
第十四条 管理考核奖
评为校优秀部门管理工作者800元;优秀班主任 500元;优秀教研组长、年级组长300元;优秀备课组长150元;优秀带教者150元。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
1、教学成效奖(每学期奖励一次,或监控考或期末大考)
各年级各学科参加块联考,在诚信阅卷、标准评分的基础上,根据年级联考排名进行奖励:学科排位第11名获得成效鼓励奖,奖励50元/人;排位第10名获得成效进步奖,奖励100元/人;排位第9名获得成效显著奖,奖励150元/人;排位第8名以上获得成效优秀奖,奖励200元/人。
各年级各学科参加区统一的质量监控考试(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达初中校平均分600元/人;未达到初中校平均分则按照块排名奖励:学科排位第11名获得成效鼓励奖,奖励100元/人;排位第10名获得成效进步奖,奖励200元/人;排位第9名获得成效显著奖,奖励300元/人;排位第8名以上获得成效优秀奖,奖励400元/人。
在监控考或期末大考中,同一教师所教教学班的平均分若达到区平均分奖励300元,若达到块平均分奖励200元。
参加会考的学科,合格率达到95%以上奖励200元。
2、教学课评比奖
参加市、区、校课堂教学比赛获奖的教师,按获奖等第予以奖励。
市级一等奖1000元; 二等奖800元; 三等奖600元;鼓励奖400元。
区级一等奖800元; 二等奖600元; 三等奖400元;鼓励奖200元。
校级一等奖300元; 二等奖200元; 三等奖100元;参与奖50元。
教师参加学科教学比赛,获得说课等单项奖的,按照以上相应奖别的奖励金额的1/3发放。
3、竞赛指导奖
教师指导的学生在非民间组织的各级各类科艺体、学科类等项目竞赛中得奖,按获奖等第予以奖励;一个项目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教师参与组织指导的,按一人次予以奖励,既设个人奖又设团体奖的比赛,奖励发放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具体折算方法参照第十一条。
凡组织指导学生在参加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团体奖的指导教师,奖励金额为:
国家一等奖500元; 二等奖450元; 三等奖400元; 鼓励奖150元。
市级一等奖300元; 二等奖250元; 三等奖200元; 鼓励奖100元。
区级一等奖200元; 二等奖150元; 三等奖100元; 鼓励奖50元。
凡组织指导学生在参加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得个人奖的指导教师,奖励金额为;
国家一等奖200元; 二等奖150元; 三等奖100元; 鼓励奖50元。
市级一等奖150元; 二等奖100元; 三等奖50元; 鼓励奖30元。
区级一等奖100元; 二等奖50元; 三等奖30元; 鼓励奖10元。
各级各类竞赛中得奖属于优胜奖、参与奖类别的按照以上鼓励奖处理。
(对于取名次的奖项计算方法:第一、二名作为一等奖;第三、四名作为二等奖;第五至八名作为三等奖)。
4、教学公开课奖
(1) 承担市、区、块、校教育教学部门下达任务并获证明的教学公开课,奖励金额(每节):市级300元;区级200元;块级100元;校级50元。
(2) 每学期“校本研修”的开课活动视学校经费状况及具体活动方案来定。
5、班主任指导奖
市雏鹰中队600元;市雏鹰小队500元。
市金爱心集体等第奖200元;提名奖100元。
区雏鹰中队500元;区雏鹰小队300元。
校示范班300元;校文明班 200元;校合格班100元。
第十六条 教育科研成果奖
1、课题研究成果奖
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技术部门、学校批准认可的课题研究,完成课题研究并通过相应级别部门鉴定的,在课题结题后,依据完成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人均):
(1) 个人项目:
国家级课题研究周期1—2年以上的:1000元
市级课题(含国家级子课题)研究周期1—2年以上的:600元。
区级课题(含市级子课题)研究周期1—2年以上的:400元。
校级课题研究周期1年:200元 。
教师参与校外教育教学课题研究:100-200元。
(2) 集体项目视具体情况来定。
2、论文参赛奖
个人教科研论文(文章)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评选,在全国、市、区、校级获奖的,按获奖等第予以奖励。
全国一等奖800元; 二等奖600元; 三等奖400元; 鼓励奖300元。
市级一等奖600元; 二等奖400元; 三等奖300元; 鼓励奖200元。
区级一等奖400元; 二等奖300元; 三等奖200元; 鼓励奖100元。
校级一等奖150元; 二等奖100元; 三等奖60元; 鼓励奖30元。
注:由2人以上撰写的获奖论文,按一篇(件)计算;其他途径教育类论文获奖由获奖者申报后由校务会讨论决定发放标准。
3、论文发表奖
在全国、市、区教育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
全国级 200元 市级150元 区级100元(含教院认定的徐汇教育网上发表)
第十七条 职称、学历发展奖
(1) 教师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奖励金额为自付费用的30%;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00元。
评为高级教师奖励金额为1000元。
(2) 两处教辅人员学历或专业技术提高:中专升大专,奖励金额为500元。
大专升本科,奖励金额为1000元。
专业技术上等级,奖励金额为500元。
第十八条 学校社区服务奖
职工被评为校级教育服务奖的奖励金额为:300元。
被评为区、街道优秀志愿者或辅导员的奖励金额为:区级300元 ;街道级 200元。
第十九条 课程改革创新奖
1、 校本课程开发,即写出校本拓展教材,被学校认定:1000元。
2、 特色项目创建,即在此项目上出成绩、上水平,被上级部门认可:10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校长室。在实施过程中,未尽事项由校务会、支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龙苑中学第四届第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于2009 年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执行之日起,原制定的学校各类奖励制度终止。
上海市龙苑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