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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试行)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7-05-11

 

一、 忠诚事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 依法执教。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从事工作,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恪守师德。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尽职尽责,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 严谨治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升专业素养;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科研水平,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五、 团结进取。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言语举止文明礼貌。热爱集体,尊重他人,相互支持,团结合作,积极进取,追求卓越。
  六、 探索创新。学习教育理论,关心教育改革,探索教育规律,参与创新实践。
  七、 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言行一致,作风正派诚信立身。
  八、 乐于奉献。具有事业心,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勤奋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发扬奉献精神,为教育事业辛勤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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