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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育局贯彻“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试行)” 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7-05-11

 

为了更好贯彻《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试行)》,打造徐汇区“百年品牌”教育和学习型城区为标志的、高标准、高质量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塑造一支情操高尚、学识丰富、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以人格力量引导和影响学生的教师队伍,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04]73号通知,现 制定《徐汇区教育局贯彻“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忠诚事业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勇于同违反党和国家利益的观点和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努力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以贯彻实践国家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自觉行为。

第二章  依法执教

第四条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并以自身的行为培养和影响学生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

第五条  有鲜明的遵纪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

第六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塑造良好的教师形象。

第三章  恪守师德

第七条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八条  用《教师守则》规范自身,用高尚情操熏陶学生、用良好行为影响学生, 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引导学生全面、充分发展。

第九条  尊重学生家长,经常主动和家长沟通,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热情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积极构建家庭学校和谐统一的教育合力。

第四章  严谨治教

第十条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严谨治教,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坚决执行课程计划,寓德育于自己学科和工作的实践之中,引导和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和学会做人的正确理念。

第十二条  刻苦钻研业务,弘扬科学精神,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坚定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注重自身的专业化发展,不断提升自我。

第五章  团结进取

第十三条  言语健康文明,举止谦和礼貌,衣着大方得体,仪表庄重整洁,努力塑造人民满意的教师形象。

第十四条  爱护学校荣誉,自觉维护集体团结,教师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注意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互补效应,发扬团队精神。

第十五条  树立终身学习意识,不断突破自我,使自己适应和符合未来教育的需要,积极进取,追求卓越。

第六章  探索创新

第十六条  努力学习教育理论,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和相关理论。

第十七条  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教育实践,努力将教育科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努力探索课程、教材、教学方式的规律,不断总结教育经验。

 

第七章  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真诚待人、公正地对待学生、科学地评价学生,评价要有利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尊重客观、尊重他人学术成果,求真务实、杜绝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一切虚假行为。

第八章  乐于奉献

第二十二条  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学校、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第二十三条  有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意识,关心、了解、帮助、善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及时有效处理学生中发生的偶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不计较个人得失,勤奋工作,乐于奉献。热爱教师事业,履行教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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