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2.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3.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4.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5.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6.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7.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8.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