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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0-26

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长必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第四条  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听取党组织的意见,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长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要听取学生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第六条  校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学校国有资产负有法律责任。上级领导部门要支持、保障和指导校长正确行使职权。校长行使职权要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管理者、领导者,应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具有求真务实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五)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校长一般应分别具有中学高级、小学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二年以上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经历。

第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按照校长任职条件和干部选任的规定程序,切实把业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校长岗位上来。

第九条  校长应按规定参加上岗培训和每五年一轮的业务培训,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三至五年,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聘任。

校长任期届满,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调整到其他学校任职。要有计划地加强校长、副校长的校际交流。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校长职级制度。

第十二条  校长可以提出辞职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辞职。校长在任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校长应按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经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创新素质和科研能力;加强对班主任、中青年和骨干教师等的培养,严格教师队伍管理,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  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加强德育工作。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按照不同学龄阶段的德育内容和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和时代精神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生命教育,加强行为规范养成等教育,引导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理想信念、公民素质和健全人格。要创新德育途径和方法,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横向沟通,各年级纵向衔接,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

(二)负责教学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课程改革方案、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工作,遵循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与评价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原则,创新教学模式,把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创造思维和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合作沟通能力贯穿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积极开展体育、卫生、美育、科技、劳动、国防、安全等教育,重视学生文艺社团、体育运动队、科技兴趣组和其他社团建设,有序组织各类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配好教师,开足课时,提供必要的专用教室、场地、器材、设备等,充分发挥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作用。

(四)重视教研组建设,发挥年级组的作用,传承和建设优秀的学校文化,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重视实验室、图书馆及各种专用教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五)负责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学习先进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育科研,总结、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负责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为教育教学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方向。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十九条  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推动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校长的主要职权

第二十条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学校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三)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五)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六)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七)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九)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十)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十一)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十二)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十三)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十四)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职权内重大问题决策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二)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四)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校长任职期间应参加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对校长奖惩和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上级教育部门定期对校长进行全面考核。对群众肯定、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对群众意见很大的,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严重失误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不胜任或不宜担任校长职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校长应认真接受党的基层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以及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校长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严重失职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区别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公办中小学校,本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民办中小学校等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和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应当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协调关系,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提案以及作出的决定,校长应当认真处理和落实。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表决。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由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教职工担任。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教研组)或者处室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教职工一百人以上的学校,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一百人以下的学校,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名。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人数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一般应当是教代会代表,其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应当张榜公布。

 选出的教职工代表组成若干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所在组的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述职,提高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代表调离、退休、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时间累计达到代表任期一半以上的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

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或者违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严重处罚处分的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

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可以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其组织制度可以参照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应当按时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常任主席团。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主席团成员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学校其他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大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专门工作小组组长由教代会代表担任,成员由教代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教代会换届以及增补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并向教代会报告审查结果。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在预备会议上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凡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向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处理和落实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大会报告,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会议(临时代表会议除外)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以及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等。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开展代表讨论。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各项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学校提供。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一)具体负责教代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主持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审查代表资格;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二)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组活动,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主持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活动,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三)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和培训、教代会质量评估、文书档案管理以及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四)工会参与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工规章制度等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制定、实施监督与反馈。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学校重大事项。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学校召开教代会,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公办中小学校,本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民办中小学校等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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