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徐汇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发的《2009徐汇区政府采购指南》(以下简称《采购指南》),制定本规定。
(二) 按《采购指南》规定,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三) 《采购指南》)中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四) 按采购项目和金额等的不同,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定点采购、自行采购和分散采购(即大额直拨目录),应按照《采购指南》中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对照表确定。
(五) 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六) 按《采购指南》,对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的办理流程如下:
a) 集中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可填写《政府采购需求表》或通过政府采购网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交区采管办,由区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b) 年初“集中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由区采购中心按计划统一采购。无需填报《政府采购需求表》。
c) 定点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直接持采购编号与定点供应商联系采购事宜。无需填报《政府采购需求表》。
d)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直接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具体见《采购指南》)。无需填报《政府采购需求表》。
特别注意:预算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明细采购内容或技术需求,须盖章(签字)确认。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在启动后变更。(自区采购中心接受采购项目起一个月内,若预算单位不提供明细采购内容或技术需求,整个项目将退回预算单位)。
(七) 对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其他采购项目、特殊情况审批等,均应严格按照《采购指南》中规定的办理流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