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苑中学第二版B1
相关内容列表
首页 > 专题 > 心理咨询 > 环境教育 > 绿色宣传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专家访谈④ 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作者(来源):曾鸿    发布时间:2006-01-05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专家访谈④ 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张连城教授

随着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的明确提出,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已势在必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对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运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来破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如何更好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针对这些问题,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张连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缓解资源环境制约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更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键举措和必然选择。
  消除资源环境的制约,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因为和谐社会不仅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包括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键举措和必然选择。”张连城说。
  张连城指出,1978~2004年这一阶段,我国在经济高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目前中国经济面临着城市化加快、资源供给短缺、环境污染总量增大等一系列挑战,资源和环境两大瓶颈凸现。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过去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低级产业结构,主要依靠生产要素大量投入和资源消耗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张连城认为,要保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并且是不低于7.2%的高增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必须的。必须要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同时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构建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当前的着眼点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立创新体制机制
  张连城指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相互联系却又不同的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指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问题,后者是指在既定的产业结构下,通过什么投入方式实现经济增长的问题,只有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才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而要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必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另一方面要深化改革,建立创新体制机制,这是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保障。
  张连城还特别强调,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
  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过程中要发挥比较优势,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
  张连城说,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中,总体上看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仍然不足。而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能源、原材料和基础设施建设都提出了大量新的需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采用新的发展模式的可能,就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走出一条技术推动、资源节约、效率提高的新路子。
  张连城指出,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过程中必须发挥比较优势,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在这方面我国的产业结构还存在很大的升级空间。而与工业相比,第三产业能源、原材料消耗低,占用土地少,环境污染少,有利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在结构优化升级过程中,不仅要根据我国的比较优势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还要鼓励各类产业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在强调自主创新的同时,还要继续发展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发挥好比较优势,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档次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专家访谈⑤  用绿色文化观倡导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访全国政协委员、自然之友会长     梁从诫

各国发展经验证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相关的治理技术及产品、经

济与环保政策的支撑,更需要重新建立社会道德规范,形成公民自我约束的社会风尚。今天,中国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发展观、消费观,乃至社会道德观念?日前,记者为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
  话题从“豪”字说起。梁从诫说,现在“豪”成为一个时髦词,“豪宴”、“豪饮”、“豪宅”、“豪车”,不一而足。其实也不奇怪,改革开放后,人们纷纷摆脱贫困,追求富裕。但是部分先富阶层和青年人受西方影响,崇尚奢侈消费及其文化,鄙视中低收入阶层。甚至有人提出,要批判中国传统的节俭道德观,声称它不利于推动社会消费、拉动市场内需等。
  随着生活富裕程度的提高,我们应建立什么样的消费观?梁从诫认为,我们当然不能回到“越穷越革命”的时代中去,适度的市场消费需求可以刺激生产的增长。但必须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即我们的消费结构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中国当前面临资源严重短缺的局面。在支持工业的45种资源矿产中,有25种严重短缺,包括水、石油、铁矿石、有色金属等。而我国单位产品GDP能耗是美国的5倍、德国的8倍、日本的11.5倍。同时环境污染严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大,部分国土面积是酸雨区,污染物排放已超过环境容量极限。建立在这样经济基础上的所谓豪华文化,又有什么好处?
  我们应有什么样的发展观?比如,很多城市把发展私人轿车作为支柱产业,我国有13亿人口,需要多少私人轿车?需要多大的汽车生产能力?要消耗多少能源和资源?这些汽车所需油料是否有充足的供应,修路、修停车场大面积挤占土地,汽车拥堵等造成的一系列问题怎么解决?另一方面,据媒体报道,我国汽车燃油税多年来难产与油价一直走高有关。但我国一些政府机关又是豪华轿车采购的大户,无论汽车购置税还是燃油税,都对购买力很强的政府采购没有多大的制约作用。这种在豪华消费观引导下的保护政策,是否也该改变呢?
  还有建立社会不同阶层群体公平、区域公平和代际公平的问题。我国的自然资源,无论是土地、矿产、水资源等,人均水平都非常有限,而资源是会消耗殆尽的。因此,少数人浪费自然资源,意味着更多的人将丧失平等享有自然资源的权利,这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目前,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是一项立足国情、高瞻远瞩的重大决策。梁从诫认为,近年来,政府着力打造循环和节能型经济,环保及有关部门和各地民间环保组织共同联手,媒体造势,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但也应该看到,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要使科学发展观、绿色文明价值观真正深入人心,变成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专家访谈⑥ 环境友好型社会需法律保障 
——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

“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

等方面入手,增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就如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应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修订为环境基本法,在更高层次上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统一
  汪劲认为,党中央先后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旨在促进和加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这3个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加强的可持续发展支柱之间的协调与统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三大支柱的协调与统一,仅靠政策推动是不够的,必须以环境基本法的形式,使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地位真正得到体现。
  汪劲说,环境基本法是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目标以及重要原则和制度的法律,目的在于综合协调国家环境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的关系,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目标首先要将其作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大通过,以提高其法律效力,强化其对单项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和法律实施的指导作用;其次要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倡导国家协调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的基本理念;第三要强化政府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明确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基本义务;第四要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将环境保护与企业管理改进和技术进步协调一致;第五要在法律的适用上协调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与国家其他法律,特别是有关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以及程序法的关系。
  单项环境法律应具体规定行政、司法和公众参与的方式,以免在法律制定之初就埋下不好实施的伏笔
  据汪劲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制定了26部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共有260部左右,从数量和比例上看并不少,从体系上来说也比较健全。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关法律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不仅不利于解决权力交叉问题,也给行政、司法和公众参与埋下了不好实施的伏笔。
  汪劲说,目前,我国需要尽快制订土壤污染防治和有毒化学物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在自然保护领域还缺乏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方面也缺乏法律依据。但相比之下,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优先领域还在于尽快有效解决法律难以实施的问题。
  应从行政体制上强化各级政府和首要领导的环境责任,避免行政失职和不当行政引发的环境问题
  汪劲认为,目前,与经济发展的强势地位相比,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没有放在政府工作的主要层面。由于环境保护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各种环境问题日积月累,这些问题一旦暴发并引发冲突,仅靠环保部门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解决。因此,应从行政体制上强化各级政府和首要领导的环境责任,避免由此引发环境问题。
  应改进现行诉讼制度和司法机制,为公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渠道
  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但现行诉讼制度和司法机制并没有给公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一条看得见、摸得着的渠道。
  汪劲分析说,尽管“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与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规定所诉行为必须侵犯了起诉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拒之门外”。另一方面,由于在环境立法中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确认和赔偿标准的量化等条款过于简单、笼统,所以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常常感到处理依据不充分。

 

 

                    消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版权所有:上海市徐汇区龙苑中学
地址:黄石路85号  联系电话:54358566-107 Email:lyxx_xug@xhedu.s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