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用制度 (1) 凡区教育局调拨的仪器设备,一律由教育局设备组开出领用物品的调拨单(一式三份:一份作为领用物品的凭证,一份作为学校计帐凭证),并根据教育局设备发出的领用物品通知单,学校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带教育局设备组领取。 (2) 学校内部领用,由使用部门开出“领用单”,领用蛋上必须填写清楚所要领取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领取的数量,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总(事)务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名后,到财产管理部门领取。(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签名后方可领取)。 (3) 财产管理员拿到领用单后,首先必须检查领用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负责人签名,都符合要求后方可发放物品。并在财产物品领用登记薄上填写清楚保管部门、部门管理员姓名、领用人签名。 3、出借制度 (1) 学校的财产物品专共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方可借出。 (2) 出借财产物品必须填写出借单,并经学校总(事)务处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的批准(盖章)后,由学校总(事)务处开具统一编号的“物品出门证“(各部门不得自行开白条),传达室有权检查。无“出门证”的财产物品一律不准带出校门。 (3) 学校的财产物品出借可自行设制,但必须含有以下内容:借用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借用日期、归还日期、借用理由、借用单位(或部门)、借用人签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 (4) 校内其他部门借用,须经学校总(事)务处负责人批准;校外其他单位借用,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5) 个人借用一般不予批准。 (6) 教育系统外,贵重财产物品原则上不出借。 (7) 出借的财产物品要按期归回,到期不能归还的应到财产管理员处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手续与出借手续相同。 (8) 归还财产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照赔偿制度执行。 4、赔偿制度 (1) 财产物品损坏,因本身质量原因的免于赔偿。 (2) 财产物品损坏,因使用不慎损坏的可按具体情节确定赔偿金额。 (3) 财产物品损坏,因违反操作规则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4) 对有些物品(如清洁用具等)可建立以旧换新制度。 (5) 外单位或个人借用而损坏的一律照价赔偿。 (6) 借用贵重财产物品而损坏的一律照价赔偿。 赔偿办法:由财产管理人员核填赔偿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再又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部门缴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