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2008〕10号
徐汇区教育局关于2008年本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20号)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结合本区的区情,特制订《徐汇区教育局关于2008年本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报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本市中招改革。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坚持深化课程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深化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年的招生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
1、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制度,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2、继续做好初三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初中阶段的学业成绩、品德、个性特长和综合实践能力。综合素质评价要立足培养各类人才、体现课程改革对学生的要求。在今年的高中阶段招生中,继续坚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优秀学生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含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学习的依据。
3、实行招生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确保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报名工作
1、2008年本市中招报名继续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见《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08]1号)。
2、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见附件),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四、志愿填报工作
(一)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设置两大栏。
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志愿(1个志愿,由“自主”招生预录取的考生填报)。
(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志愿(1个志愿)。
(4)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5)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取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志愿。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他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统一录取”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同样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投档、录取。考生及家长应慎重填报“择校生”志愿,一经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而要求顺延录取。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招生考试中心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5.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学校组织的集中志愿填报工作在2007年5月30日前结束。
6.由于市“推优生”(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下同)预录取工作与填报志愿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市“推优生”也必须填报志愿,一旦取得预录取资格及确定被录取,其填报的志愿自然失效。
五、考试工作
(一)200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区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科目(除数学学科外)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与2007年相同。
(二)200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思想政治(思想品德)、体育7门。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3门科目考试时间各为100分钟,卷面分值分别为150分;物理和化学两科合卷,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卷面分值为15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90分,化学部分为60分。5门科目总分值为600分。
鉴于初三毕业班部分科目使用不同版本的教材,数学、物理和化学三门科目的部分内容,以及语文科目的文言文部分实行一卷分叉的办法,分叉题的分值、难度相等,考试时由考生根据所学知识自主选择。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科目实行开卷考试,并实行一卷分叉的办法,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政治(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及以上。
3.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我区的体育考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8〕4号)文件的规定和《徐汇区2008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细则》(徐教〔2008〕7号)方案的规定进行。
4.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试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5.在沪借读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4月底前 | 体育(体育与健身) | |
5月底前 | 理化(理科)实验操作技能 | |
5月24日 (周六) | 上午8:30—9:40 |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毕业生) |
6月21日 (周六) | 上午8:30—10:10 | 语文 |
下午2:00—3:40 | 物理、化学 | |
6月22日 (周日) | 上午8:30—10:15 |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
下午2:00—3:40 | 数学 | |
下午4:00—5:10 |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往届毕、结业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
(四)中职校艺术类专业、航空服务专业实行“统一填报志愿,提前择优录取”的办法。考生均须参加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的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六、考务工作
(一)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区招生考试中心在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语文、数学、英语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在市教育考试院和区教育局指导下进行。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执行《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区招生考试中心应集中安排2天时间接受考生成绩复核(除网上评卷科目外)。考生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复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就读的初中学校,或直接到区招生考试中心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招生工作人员负责复核卷面成绩,但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七、录取工作
我区采用“分阶段多批投档”的方法实行计算机投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分四个批次投档,依次为:
(1)市“推优生”招生;(2)提前录取类学校招生(含“零志愿”招生、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和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3)统一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招生;(4)征求志愿,调剂招生(普通高中、中职校)。
(一)“推优生”招生
1.市“推优生”招生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下同)的30%,其中二分之一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两类推优计划分别下达,分别推荐录取。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市“推优生”的条件,由就读学校进行推荐。
招生学校须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20号)的精神,认真制定学校“推优生”招生办法(包括:择优录取的标准、要求办法和程序),经所在区教育局批准,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备案后,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2)被各初中学校按程序推荐进入高中学校的“推优生”,可根据分配到本区县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数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登陆“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com.cn或http://www.shmeea.edu.cn)进行志愿填报,自主选择报考学校,每位考生可选择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被推荐进入中职类学校的“推优生”可填写《2008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推优生”就读的初中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填写并经区教育局核准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由市教委统一监制)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3)“推优生”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推优生”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在各区(县)招收“推优生”的计划和录取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当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优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优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推优生”可根据分区招生计划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优生”,则进入下一阶段的报考程序。
(4)被确定预录取的“推优生”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获得初中毕业成绩。学业考试结果不影响录取。
被预录取的“推优生”不得要求放弃该预录取学校;正式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
2.市“推优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1)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推优生”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推优生”工作的各项公示。“推优生”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推优生”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全额公示;推荐和批准“推优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1周),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推优生”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推荐资格;“推优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推优生”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初中学校提供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以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真实可信。
(3)“推优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须达到优良。
(4)招收“推优生”的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守信。
(二)“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以及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不得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
1.区招生考试中心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考生思想政治(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实行差额送档(四舍五入)。
2.“零志愿”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3.未被“零志愿”录取的考生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三)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
1.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数
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本区和外区)、对象(特长要求、考分要求),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
2.制定方案
(1)招生学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程序、录取原则),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备审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向社会公示。
(2)学校自主招生方案一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应将招生要求和情况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由学校负责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考生报名
参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com.cn或http://www.shmeea.edu.cn)进行报名,每位考生最多只能选择报考2所学校。报名结束后,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并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将自主招生预录取的名单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区招生考试中心备案,并通知考生。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名参加本校自主招生的学生进行面试。被高中定为预录取的考生,将志愿填写在《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提前录取志愿”栏的“自主招生志愿”内。
参加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学校报名,被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统一录取志愿”栏的第一志愿。
4.学校自主录取
考生参加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招生学校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校自主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和事先确定的预录取名单等情况进行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学校将自主招生录取的名单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5.自主招生工作职责
(1)自主招生工作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区教育局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学校下一年自主招生资格。
(四)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在籍且在读人数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12%的名额(其中2%由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平均分配到区内各有关初中学校,根据全市规定的控制分数线、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各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招生要求、录取办法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愿)。
3.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招生考试中心根据全市规定的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五)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OO8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考院中招[2008]3号)执行。
(六)统一录取阶段工作
1.考生志愿的投档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在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区招生考试中心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2007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招生考试中心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后期规定时间内,由市和区中招部门统一安排进行。
4.考生未被所有志愿学校录取,可由区招生考试中心根据尚有计划余额的各类学校情况,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在区招生考试中心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招生考试中心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本区 “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7.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8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8.2008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规定的学校执行,2008年命名的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暂不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区招生考试中心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招生考试中心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招生考试中心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七)考生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9号)的规定执行。
(八)所有学校在招收新生时,应严格控制班级的学额数,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招收学生,任何学校均不得跨越区招生考试中心、自行收取学生或录取无档案的学生。未经批准,任何学校没有自行降分录取学生的权利。
八、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区招生考试中心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三)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区招生考试中心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9号)精神,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位有两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比较其数学、语文、外语3科总分;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个别特殊情况,则由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五)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六)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招生考试中心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区招生考试中心和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八)区招生考试中心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在公布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九、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区招生考试中心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采取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招生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数字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学校要加强对中招、中考方案的宣传工作。教育局编写的宣传资料尽量做到有关教师、毕业生人手一册。要重视向有关教师宣传今年考试和招生工作与往年的不同之处,并通过他们和其它途径向家长和学生讲清今年考试和招生工作实施的整体做法和过程中的各个操作细节。让家长和学生自主选择最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的录取机会。对家长和社会所关心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解释和宣传,争取得到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三)严格遵守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招生考试中心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并于招生工作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十、加强中招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为加强对中招、中考工作的纪检和监督,在教育局党工委领导下成立由纪委、行政参与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以确保招考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2、招生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工作,时效性强,政策性强。为了保证整个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学校、招生考试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在教育局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正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
3、校长对本校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负责。我区学校在各类公众传媒上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经教育局审核,出具同意证明。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
4、招生考试中心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招生工作,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
(1)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以及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
(3)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
(4)不准跳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
(5)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
(6)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招生有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学生和家长的任何馈赠,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规严肃处理。
5、招生考试中心和各毕业学校、招生学校要在招生实践工作中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立足构建和谐社会,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应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校应按市、区招生办法,进行正确宣传,积极引导。教育局中教科、科艺体卫科、成职教科应做好招生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局信访办及招生考试中心应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学校和信访办应及时把问题和信息向招生考试中心反馈,确保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徐汇区教育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中等学校 高中阶段 招生工作 实施意见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3份)
附件:
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1.报考证明复印件(如本市户口簿、蓝印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
2.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
3.外省市借读生借读审批表
4.考生志愿表
5.综合素质评价表
6.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外省市返沪考生如无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有初中三年的学籍卡原件)
7.体检表
8.初中毕业生日常体育锻炼和统一体育考试情况记录表(免修学生应附《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9.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卡
1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附加分证明(原件)
11.各类市区级先进或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文艺或体育特长生:
①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
②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
13.跨区(县)升学的考生材料交接时应附体育、政治科目考试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