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苑中学第二版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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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苑中学实验室安全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5-11-21

    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各级领导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每学期应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出具体的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条例和操作规程。

三、实验室的电源、火源、水源等方面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实验室主任要负责整个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每周末要对实验室的电源、火源、水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处理,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二级院系、保卫处,并做好检查纪录。学校进行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四、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制定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五、关于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系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及购置: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对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校公安处备案后方可购置。

(三)危险物品的提运

1、装运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2、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品,应专车提运。

3、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1、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一般为两人,剧毒品需三人以上)负责管理,使用单位不设二级仓库。危险化学品的领用,由专人负责,持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存放地点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到指定地点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五)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做危险性实验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2、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里进行。

3、做放射性、激光等对人体危害较重的实验,应制定严格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六、关于实验室安全用电的管理

   (一)实验室所在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需安装避雷装置的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筑(或实验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二)实验室所用的室内、外用电线路和装置,均应由学校安排有国家认定施工资质的单位架设、安装和施工。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由施工单位通过正当渠道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实验室如自行施工,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竣工后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用电工程的改、扩建也应照此办理。

(三)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需要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经校电管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搭建。

(四)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实验室用电应严禁超负荷运行。不准乱拉乱结电线。

(五)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六)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七)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八)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自行设计、制做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组织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设计、制做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九)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十)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除没收器具,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并按规定罚款。

七、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抽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有违反者,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

八、对违反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等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被盗等重大事故,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系)、学校报告。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以从严处理。

九、新建和改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资、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

十、实验室内严禁食宿、严禁存放个人钱物。

十一、实验室要设立安全员,负责督促检查本实验室安全工作。

十二、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水、电、气、门窗等的安全检查。

十三、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备安全防范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各种安全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挪用,要定期检查安全设施,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四、对违反本条例或不顾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关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限期进行整顿和改造。凡是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装备),在采取相应措施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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