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沪教委财[2004]6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的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用经费支出的项目:
1、健康体检
2、贫血检查
3、肠道蠕虫检查
4、口腔普查
5、龋齿防治
6、国家计划免疫材料费(精白破、流脑等)
7、学生附加(校内)意外伤害险
8、素质教育活动包括教育局组织的活动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两部分。教育局组织的活动主要是观看影、视、戏、剧、比赛,参观展览,参加大型活动等;学校组织的活动,应符合市教委、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并在学期结束将经费使用情况向教育局备案。
9、学生饮用水费
10、教学配套用材料费用
教育局补贴的公用经费具体使用:前七项控制在每学期20元左右,第八项教育局和学校组织的活动费用各控制在小学35元、初中40元内,第九项控制在40元左右,第十项控制在10元左右。
二、选择性收费项目:
(一)根据教学及升学考试要求应选的收费项目:
1、初三年级毕业生体检费
2、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3、小学四年级学生游泳课(含教育局批准的试点年级)
(二)自愿选择性收费:
1、中小学生龋齿充填
2、中小学春游、秋游活动费用(每生每学期控制在100元以内)
3、校服费(夏装、春秋装、冬装)
4、学生午餐费
5、自办食堂的搭伙费
6、小学晚托班费用
7、学生国寿平安保险(20-40元/年)
8、住宿学校住宿学生的住宿费
9、住宿学生代办服务费
10、初三年级毕业生的毕业照费
11、中小学校校车费
12、初三年级升学毕业考试的有关资料费,如毕业生的升学指南、招生简章等
13、订阅报刊杂志(限每生最多两份报刊)
14、中学生学科竞赛的报名费和考试费
凡属由学生选择参加的代办项目,学校应在开学前制订计划,听取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并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后,向区教育局计财科备案,并在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签字同意后才能代为办理,在开学后向学生收取,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并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三、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
1、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展商业宣传、推销或委托收费
2、各类名义的补课收费
3、以与社会力量办学合作或以社会力量办学名义收取的各类课外办班收费
4、以各种会议、活动名义收取的各类活动费、会务费
5、毕业班的复习材料
6、各类未列入选择性收费项目的商业保险
7、各类教辅材料、作文书籍等
8、各种类型的等级考试
9、新入队、入团的学生的红领巾、绿领巾、团徽、团员证、团章等的第一次费用
10、学生的学生证、校徽
11、学生的借书证、图书卡
12、小学生新生名章费
四、以上未列入的项目,原则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遇特殊情况报教育局计财科,经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后,交计财分管局长确定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学校方可收取。
五、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全区义务制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学校收取学生选择性收费项目备案表
徐汇区教育局
二○○六年八月
主题词:经费 一费制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