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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龙苑中学章程——上海市龙苑中学第六届五次教代会审议文本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10-31

上海市龙苑中学章程——上海市龙苑中学第六届五次教代会审议文本

 

序言

上海市龙苑中学创办于1996年,原址位于龙华飞机场内,2001年搬到现址。学校以“幸福教育”为统领,围绕“幸福师生幸福校园幸福教育”的目标,积极实践“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生幸福”的理念和“有教无类”的思想,推进学校幸福文化建设,促进学校和师生的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龙苑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Longyuan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黄石路85号,邮政编码为200232;官方网址为http://lyzx.xhedu.sh.cn/cms/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四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徐汇区龙南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对口应届小学毕业生或划块电脑派位应届小学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把“幸福”作为核心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生幸福”作为学校的办学理念。幸福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让学生今天幸福,为学生明天幸福奠基,是我们的追求。
    
学校以“幸福自己,幸福他人”为校训,以培养学生成为幸福快乐的、优秀而普通的劳动者为培养目标。为此,学校将把以下五个方面作为自己的教育追求:

努力使学生树立良好的生命意识,保持健康体魄,保持健康心理;

努力使学生具有高尚的道德,养成良好的德性,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努力使学生悦纳自己,养成良好习惯,拥有丰富的心灵,充分发挥生命潜能,不断创造生命价值;

努力使学生不断调整自身的言行,恪守真诚、尊重、宽容、守信、互助、理解、平等的交往原则;

努力使学生追求高尚,弘扬尊敬师长、孝顺父母、扶危济困、乐于助人、公正无私、见义勇为、服务人民、报效祖国的美德。

第六条   坚持平民教育,以“幸福教育”为核心,体现义务教育的本质要求,将学校办成老百姓满意、学生喜欢的家门口好学校,办成师生幸福成长的新优质学校。

   夯实“两心两信”四块人生基石,培养学生基本道德和基本习惯,打牢学科知识基础,让学生现在幸福,为学生终生幸福奠基,为学生成为优秀的普通人奠基。

   秉承“修德正身自强不息”的校风,践行“博习  智教  乐研  谦和”的教风,培育一支能适应随迁子女特点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较强幸福感的教师队伍。

    不断优化幸福管理,推进幸福文化建设,着力打造一所有思想、有特色、人际关系和谐、文化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的公办初中。  

    第七条  学校精神是学校文化的核心,学校精神是: 和谐共进,彼此尊重,坚定执著。积极建立和谐的学校人际关系,相互尊重人际氛围,树立团队合作理念;弘扬锲而不舍,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的执著精神。

   学校校训是: 幸福自己,幸福他人。追求幸福是人生的主题。幸福是一个互惠的、主动承担责任的过程。幸福他人就是幸福自己。幸福的钥匙掌握在自己手里,给予他者幸福,自己才能幸福;幸福的钥匙掌握在他者手里,幸福是他者给予的。

学校校风是:修德正身,自强不息。修身立德是立身行世的准则,自律、自省、自正是做人做事和教人育人的根本。自强要求自立、自信、自勉、自责。

我们倡导: 比分数,更比幸福,比基础,更比努力。

学校将根据自身的传统和优势,围绕幸福教育的理念,通过不懈努力,在办学实践中,逐步在教育思想、培养目标、教育管理、课程内容、队伍建设、教学方法以及学校文化、环境等方面 ,形成鲜明的幸福文化办学特色。

第八条   学校校标为“幸福龙苑”,图案由四叶草和LY两部分构成。四叶草,寓幸福之意,也含平凡的小草,也应尽情绽放之意。四叶草的左侧是L,右侧是Y,是龙苑两字的首字母的变形,灵动的弧形,给人昂扬向上之力。

整体图案,寓幸福龙苑之意。整体图形,外形圆顺,内显和谐,寓追求幸福圆满之意。整体绿色,朝气蓬勃,充满活力,寓生态、青春、健康之意。她是学校办学理念“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生幸福”的完美诠释

文化载体为四叶草,我们以为,四叶草的四片叶子,分别代表健康、品德、知识、情感,四叶草即是幸福的象征。

学校校诗为《假如你不能成为山顶的一棵青松 》。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每年的11月份第一个星期六。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六)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一) 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根据党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学校重大问题包括: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教职工收益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重大基建项目 ;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教职工职称评定;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其他重大问题。

   (三)学校职权内重大问题决策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校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记录。

  (四)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

    4 .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学校书记、家长分别担任,其它人员均为委员。

第十  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一)教代会职权: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二)教代会届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与工会委员会届期相同。

(三)教代会召开: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四)教代会票决制:凡是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五)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教代会代表依照《上海市龙苑中学教代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议案提案的权利。教代会代表必须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 学校设置 政教处、 教导处总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十六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分别制定了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职责。明确各职能岗位要求,责任到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有序。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针对我校实际,实施英语、数学学科的分层教学实践。教师要在备课、上课、作业、辅导、测试等教学环节中分层实施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严格按照市教委要求执行课程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控制每天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初三年级可适当放宽要求)。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

第十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包括校园网、校务系统、公示栏等。

第十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室、政教处和年级组长代表、班主任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日常受理机构为政教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和工会、教师代表等组成,教师申诉处理日常受理机构为学校工会。受理机构接到申诉事项后,由申述处理委员会作出答复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通过问卷调查、家长委员会会议等方式,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

 

二十  凡被校录取或转入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二十一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二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十三 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学校随班就读。

学校依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1265号)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随班就读学生实行双学籍管理),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二十四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义务教育段使用“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十五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对部分特殊学生,包括智障、残障等,采取特殊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给以一定的经济上的资助。

 

  教职工

 

二十六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岗位竞争意识;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体现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直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活动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教研学术交流等权利

(二)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身体健康检查等保障权。

(三)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三十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

第三十 学校根据国家、市府的有关工资制度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职工的工资,并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学校为教职工提供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学校尽力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做好离退休教职员工的服务和保障工作,维护退休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与家庭、社会

 

三十二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构建联系网络体系,确保与学生家长、家庭的联系畅通。除日常家校联系外,定期召开家长会,下发相关通知。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龙华派出所警察任学校兼职法制辅导员,定期到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建立医校结合心理辅导咨询室,聘请龙华街道社区卫生中心医生为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学校及时、充分利用好社会资源开展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校内外教育实践活动

三十三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班级、年级、校级家长委员会。确保定期召开家委会会议,一个学期召开二次班级、年级、校级家委会会议。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重大问题及时沟通,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三十四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结合各类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学生进社区调研,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定期组织学生慰问社区老人,组织学生志愿者队伍为社区服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支持配合社区开展相关工作。

三十五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三十六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深化交流内涵,共享教育资源,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组织“梦想与团队”俱乐部学生参与英国文化教育处的相关项目,扩宽视野,提升能力。专人负责对外交流项目。密切保持与英国姐妹校的联系,定期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同开发校本课程。 积极组织双方师生互访项目,促进双方开展深入交流。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三十七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19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三十八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严格执行学校各类财产制度,包括:《财产使用管理条例》、《财产保管员岗位职责》、《物品采购制度》、《采购物品验收入库制度》、《物品领用制度》、《物品出借制度》、《班级财产设备管理条例》、《财产设备报修制度》、《财产设备赔偿制度》、《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物品报废、报损制度》。

第三十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学校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学校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学校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学校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四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龙苑中学规范教育收费原则:不准擅立项目收费;不准擅自超标准收费;不准收取与入学挂钩捐资赞助费;不准违规补课收费;不准收取班委费;不准推销各类教辅材料

第四十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附则

四十二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四十三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四十四  本章程的修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四十五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龙苑中学

                                                20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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