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龙苑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稿)
(2013年第六届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病假:
1.请病假一般需医院病假证明单。如能到校上课,课后回家休息,可不作病假统计。如当天无课而没有到校,仍按病假统计。
2. 教职工办好请假手续后,要及时通知教导处、总务处安排好代课、代岗,以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工作。
3. 病假满6个月作长病假处理,长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还需休养的应由指定医疗单位的医生出具疾病证明单,提交给学校办理病假手续,每次续假一般以一个月为宜,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长病假要求复工,需有医院证明,复工期有半个月到一个月的试工,试工期内如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仍按长病假处理。
4.在不影响工作、不调课的情况下,利用上班时间到医院就诊,若时间在半天之内,教师须经年级组长同意,年级组长、职工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中层须经校长室同意。半天以上(含半天)一律到人事部门领取请假单,书面向校长室请假,并经校长室同意方可执行。特殊情况,病假后补全请假手续。
二、事假:
1.严格遵循事先请假、批准有效的原则。请事假半天之内,教师须经年级组长同意,年级组长、职工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中层须经校长室同意。半天以上(含半天)一律到人事部门领取请假单,书面向校长室请假,并经校长室同意方可有效。
2.凡涉及调课的,需事先报教导处调好课;组内自行调课,须报教导处备案。
三、公假
以上级有关书面通知或证明为准,向校长室请假。有课的教师,应事先请教导处安排调课。
四、婚、丧、产假:
教职工必须事先到到人事部门领取请假单,书面向校长室请假,并经校长室同意方可执行,特殊情况及时补假。
五、特假
1、调节假:
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每位教职员工每学期可享受调节假三天,教职工必须事先到人事干部处申办请假手续。请调节假要有充足的事由,教职工的一天调节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两次(每次半天)享用,但每月最多使用一天,调节假一学期内有效。
2、妇女节假
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每年3月8日下午,女性教职工可享受半天假日。未在当日享受的,在3月内余下日期里可请半天假日。若遇3月8日为休息日,则不再享受该专项假。
六、奖惩规定
1、关于调节假,一学期未使用完的调节假给予60元每天的奖励。
2、关于病事假期间工资扣发:
(1)、国拨工资扣发:按国发(1981)52号,沪人(1992)24号和沪人(1994)4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录)。
(2)、绩效工资扣发:
A病假情况:
(1)教师扣发病假期间未上课的课时工资,职工扣发病假期间的工作量工资(按天数计算)。
(2)教职工均按照实际天数的一半扣除月考核奖。
(3)有兼职岗位的教师病假在一周以上的按实际情况扣除兼职岗位津贴。
(4)每学期累计病假1个月以上,年中(年末)绩效考核奖、兼职岗位考核奖按月发放。
B事假情况:
(1)教师扣发事假期间未上课的课时工资,职工扣发事假期间的工作量工资(按天数计算)。
(2)教职工均按照实际天数扣除月考核奖。
(3)有兼职岗位的教师连续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按实际情况扣除兼职岗位津贴。
(4)每学期累计事假不同天数的扣发标准
20天 年中(年末)绩效考核奖、兼职岗位考核奖按70%发放。
21天-30天,年中(年末)绩效考核奖、兼职岗位考核奖按50%发放。
31天-60天,年中(年末)绩效考核奖、兼职岗位考核奖按20%发放。
60天以上, 年中(年末)绩效考核奖、兼职岗位考核奖不予发放。
七、附则
本制度自上海市龙苑中学第六届一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该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
上海市龙苑中学
2013.6、28
附:
1、病假扣发标准:国拨工资按国发(1981)52号,沪人(1992)24号和沪人(1994)4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工作年限及对象 |
病假时间 |
工资待遇 |
不限工作年限 |
二个月以内 |
原工资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
三至六个月 |
岗位+薪级+粮油+津贴的90% |
第七个月起 |
岗位+薪级+粮油+津贴的70% | |
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
六个月以内 |
原工资 |
第七个月起 |
岗位+薪级+粮油+津贴的80% |
2、事假扣发标准:国拨工资按国发(1981)52号,沪人(1992)24号和沪人(1994)4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范围 |
事假时间 |
工资待遇 |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的 |
工资照发 |
全年累计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十天的 |
超过天数按岗位+薪级+粮油+津贴的70%计发 | |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
超过天数按岗位+薪级+粮油+津贴的50%计发 | |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 |
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